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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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情形包含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xié)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chǎn)的損害。
哪些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xié)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chǎn)的損害。
締約過失責任類型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nèi)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民通意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p>
3、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yè)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yè)秘密,以及向不正當?shù)氖侄潍@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jīng)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yè)秘密用于自己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yè)秘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tài),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xiàn)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xié)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chǎn)的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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