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從檢察院移送至法院的時間,依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及法律規(guī)定而異,一般在1個月至6個月不等,需遵循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查起訴期限。
1、案件性質:不同類型的案件,如普通刑事案件、重大復雜案件或涉及特殊程序的案件,其流轉速度不同。一般案件,檢察院應在1個月內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至15日。
2、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3、補充偵查:若檢察院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每次不超過1個月,且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法院受理: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收到起訴書后,會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被告人。
綜上所述,從檢察院到法院的時間跨度,可跨越數(shù)周至數(shù)月不等,具體視案件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