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立案需符合以下條件:
合法婚姻關系:起訴方與被起訴方之間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即雙方已登記結婚。
離婚理由及初步證據:起訴方需提出明確的離婚理由,并提供初步證據支持其主張。這些理由可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向有管轄權法院提出:起訴方需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訴狀。通常,這包括被告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非法定禁止離婚情形:起訴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離婚情形,如女方在特定期間內(如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等),男方一般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
以上條件均需滿足,法院才會受理離婚訴訟,并進行后續(xù)審理程序。在起訴前,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確保起訴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