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于可能判處較輕刑罰且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需遵守相關規(guī)定,如不得離開指定居住地、及時到案等,否則可能面臨保證金沒收、重新羈押等措施。具體是否適用取保候審,需結合案件性質、情節(jié)及被取保人情況綜合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