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被拘留后,是否能保釋出來主要取決于拘留的性質和是否符合保釋條件。
若偷渡行為涉及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那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這些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況。若符合這些條件,經司法機關審查批準,可以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后取保候審。
然而,如果偷渡行為僅構成行政違法,被處以行政拘留,則不能取保候審。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不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因此不適用取保候審制度。
綜上所述,偷渡被拘留后能否保釋出來,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斷。在面臨此類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