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輕辯護與輕罪辯護在刑事辯護中各具特點,主要區(qū)別在于其側重點不同。
罪輕辯護側重于量刑,即在承認指控罪名的基礎上,通過證明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賠償?shù)葟妮p情節(jié),請求法院從輕處罰。而輕罪辯護則側重于定性,即認為行為人所犯罪名應比指控罪名更輕,以爭取更輕的罪名判決。
1、罪輕辯護:此策略在承認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著重于量刑環(huán)節(jié)。辯護人通過收集并展示嫌疑人自首、立功、積極賠償受害人等從輕情節(jié),以減輕法院對嫌疑人的量刑。這種辯護方式旨在通過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嫌疑人爭取到更為寬松的刑罰。
2、輕罪辯護:與此不同,輕罪辯護關注的是犯罪行為的定性。辯護人會提出證據和理由,證明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所犯罪名應比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更輕。例如,將故意殺人罪辯護為故意傷害罪,因為后者在刑法上通常處罰較輕。這種辯護策略旨在通過改變罪名的定性,來降低嫌疑人的法律責任。
綜上,罪輕辯護和輕罪辯護雖均致力于減輕嫌疑人的法律后果,但分別通過量刑和定性的不同路徑來實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