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長37天,符合條件的可以在此期限內(nèi)取保。
刑事拘留期限根據(jù)案件性質(zhì)及復雜程度有所不同,一般為10~14日,最長可達37日。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后三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nèi),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若37天內(nèi)案件未辦結,嫌疑人或其家屬可申請取保候?qū)?,家屬應盡快找到合適的律師協(xié)助申請。
取保候?qū)彽臈l件包括嫌疑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社會危害性不大、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等。申請時,需提交相應證據(jù)和材料,并遵守取保候?qū)徠陂g的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