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進行離婚登記時沒有戶口本,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補辦戶口本:首先嘗試申請補辦戶口本,這是最直接的方法。補辦后,即可按照常規(guī)流程辦理離婚登記。
2. 開具戶籍證明:若無法及時補辦戶口本,可前往戶籍管理部門(如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攜帶此證明、身份證及離婚協(xié)議書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3. 法院起訴離婚:如果雙方對離婚事項無法協(xié)商一致,或戶口本補辦、戶籍證明開具存在困難,可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法院在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會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