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對涉嫌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時,拘留期限有一定限制。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4天,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7天。
公安機關(guān)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若認為需要逮捕,應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需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guān)應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將執(zhí)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因此,盜竊罪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在特殊情況下,包括公安機關(guān)提請審查批準時間的延長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間,總計可達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guān)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