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事故致殘的情況,選擇調解還是起訴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交通事故導致殘疾時,受害者常面臨調解和起訴兩種解決途徑的選擇。調解一般通過雙方協(xié)商或第三方調解機構達成和解,優(yōu)勢在于過程迅速、成本較低,且能避免法律訴訟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然而,調解的賠償金額可能受限于對方的意愿和支付能力,不一定能滿足受害者的全部需求。
相比之下,起訴通過法律程序追究責任方的法律責任,可能獲得更高的賠償金額,特別是當受害者因殘疾而面臨長期醫(yī)療、護理、生活費用等巨大開支時。但起訴也存在耗時長、費用高、程序復雜等不足,且最終結果也受法官判斷和法律適用等多重因素影響。
因此,選擇調解還是起訴需綜合考慮案情、賠償需求、個人意愿及風險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建議在作出決定前,咨詢專業(yè)法律顧問以獲取更具針對性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