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遺囑不一定需要公證才有效力,但公證遺囑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的形式有多種,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雖然其他形式的遺囑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遺囑具有更高的證明力,因為公證機關在辦理公證時會依法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雖然遺囑不一定需要公證才有效力,但為了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避免未來可能發(fā)生的爭議,建議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選擇公證遺囑這一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