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前,法院會依法提前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庭審的公正性,法院在決定開庭日期后,會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相關人員。
通知的對象主要包括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以及可能參與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通知的方式通常是書面送達,即法院會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給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并告知開庭時間、地點和注意事項。
對于未被羈押的被告人,法院還會告知其準時到庭;對于被羈押的被告人,法院會將其開庭通知轉交給看守所,并由看守所負責將其押解至法庭。
法院還會在開庭前進行公告,以便公眾了解案件的審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院開庭前,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