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程中,可以分割的財產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和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特定情況下的個人財產,如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可能被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通常遵循平等原則,即雙方應當平等地享有和承擔財產的權益和義務。在分割時,應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價值大小、貢獻程度等因素。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家庭財產做出了較大貢獻,如承擔了主要家務勞動或撫養(yǎng)子女等,可以在分割時適當予以多分。
對于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一般歸個人所有。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若雙方共同管理或經營,可能被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