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一方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取得的財產和婚前未取得的財產,但婚姻時尚可以明確取得。比如婚前個人接受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或者婚前購買并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財產等。
2.一方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y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等費用:這些費用具有個人專屬性,因此屬于個人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規(guī)定某一財產只屬于丈夫或妻子,則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4.一方專用生活用品:例如,個人服裝、珠寶、化妝品等,這些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包括其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應當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6.還有一些特定情況下的財產也可能屬于個人財產,如: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通常視為個人財產。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yǎng)老金、破產安置補償,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也屬于個人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明確屬于個人財產的情況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通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雙方對財產歸屬存在爭議,可通過協(xié)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