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債務應由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可能有如下情形:
1.合伙人的責任性質是補充性的。在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應首先使用合伙的共有財產。如果共有財產足以支付債務,則不會涉及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全部財產來清償合伙債務。
3.合伙人還需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法定的責任規(guī)則,具體表現為:
(1)每個合伙人都需對全部合伙債務進行清償。一旦債權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合伙人進行清償,被要求的合伙人就必須履行這一義務。
(2)某個合伙人的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同樣有效。也就是說,一個合伙人的清償行為可以視為所有合伙人的清償行為。
(3)如果某個合伙人清償的債務超過了他應承擔的份額,那么他有權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應承擔的合伙人追償。
《合伙企業(yè)法》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yè)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