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yǎng)權糾紛案件起訴后的結案時間取決于所適用的審理程序。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經(jīng)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必須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
3、對于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理判決。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終審裁定。
因此,撫養(yǎng)權糾紛案件的結案時間取決于所適用的審理程序,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延長的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