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的法律性質應當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三種情況之一,要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