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時要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租賃合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簽訂租賃合同后,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違約的,按合同約定賠償,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