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法院是否判離應當根據(jù)以下情形具體判斷:
1.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法院一般不會進行缺席判決,法院會對被告方進行傳喚,如果經(jīng)過兩次傳喚被告方無正當理由還不出庭的,法院會對其進行拘傳。被告方拘傳到庭后法院會進行審理,經(jīng)過審理如果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就會判決離婚,反之會判決不準離婚。
2.如果被告方確實無法到庭,如不能表達自己的意志或者下落不明的;又或者被告方雖然沒有到庭,但是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的,則法院此時會進行缺席判決。對于經(jīng)過審理如果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就會判決離婚,反之會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guān)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