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與辭職是兩種不同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核心差異體現在主動方、原因性質、法律后果及對未來就業(yè)的影響上。
1、主動方不同:辭職由員工主動提出,是基于自身職業(yè)規(guī)劃、工作環(huán)境、個人原因等自主決定;開除則是用人單位主動采取的措施,因員工存在違規(guī)等問題而解除合同。
2、原因性質有別:辭職原因多為員工主觀選擇,如尋求更好發(fā)展、照顧家庭等;開除原因是員工存在過錯或不符合單位要求,如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多次曠工、泄露機密,或經培訓、調崗后仍無法勝任工作。
3、法律后果各異:員工主動辭職,若無特殊約定通常無經濟補償,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未足額支付報酬等)辭職,可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合法開除無需支付補償,違法開除(理由或程序不合法)需支付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的兩倍。
4、對未來就業(yè)影響不同:辭職屬正常解除勞動關系,一般無負面影響;開除可能讓新用人單位產生顧慮,對再就業(yè)有一定不利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