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財產損失指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物質財產價值的減少或喪失。
1. 直接財產損失:這包括在事故中受到明顯物理損害且可以直接計算價值的財產。這些財產的損失能夠通過評估、修復或重置的費用來明確計算。
2. 間接財產損失:這類損失相對較為復雜,不是直觀可見的物理損害。例如,因事故導致企業(yè)生產停滯,從而造成的利潤損失;車輛在維修期間,車主因無法使用車輛而產生的交通費用增加;或者因事故使得商業(yè)場所停業(yè),期間的租金、員工工資等支出仍在發(fā)生,但沒有相應的收入。
3. 物品的損毀:如個人的貴重物品,像珠寶、手表、電子產品等在事故中被破壞;公共設施,如路燈、交通標識牌等因事故而需要更換或修復。
4. 經營相關的損失:對于商業(yè)運營的單位,事故可能導致原材料、產品的損失,影響供應鏈,導致合同違約產生的賠償等。
5. 不動產的損害:包括房屋、土地等的破壞,比如洪水沖垮房屋,地震造成土地裂縫、下沉等,從而降低了不動產的價值。
總之,對于事故財產損失的認定和賠償通常需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保險合同以及專業(yè)的評估鑒定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