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檢察院不起訴的結案流程包括審查案件、作出決定、宣布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歸檔等環(huán)節(jié)。
1. 案件審查:檢察院會對醉駕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包括案件事實、證據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tài)度、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等。
2. 綜合考量:除了案件本身的情況,檢察院還會考慮犯罪嫌疑人的一貫表現、是否初犯、有無悔罪表現、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者存在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可能會被決定不起訴。
3. 作出決定:經過審查和考量后,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決定通常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種。
4. 宣布決定: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會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送達不起訴決定書。同時,會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利。
5. 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會依法解除這些強制措施。
6. 案件歸檔:將整個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以備后續(xù)查閱和監(jiān)督。
需要注意的是,醉駕檢察院不起訴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吊銷駕駛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