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去法院起訴,可能需要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傷情鑒定委托書及相關鑒定意見等。
1. 出警記錄:這是派出所對打架事件現(xiàn)場情況的初步記錄,包括參與人員、事件經過、現(xiàn)場證人等重要信息。它能夠為法院提供關于打架事件發(fā)生的基本情況和背景。
2. 傷情鑒定委托書:如果在打架過程中造成了人身傷害,需要進行傷情鑒定。派出所出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是啟動傷情鑒定程序的重要文件。
3. 相關鑒定意見:經過專業(yè)機構的鑒定,得出的傷情鑒定意見也是重要的證據(jù)之一。它可以明確受傷的程度,對于確定責任和賠償金額具有關鍵作用。
4. 詢問筆錄:派出所對當事人、證人的詢問筆錄能夠反映各方對事件的陳述和說法,有助于法院了解事件的細節(jié)和各方的責任。
5. 處罰決定或調解記錄:如果派出所對打架事件進行了行政處罰或者調解,相應的決定或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jù)提交給法院。這些文件可能反映出派出所對事件性質和責任的初步判斷。
總之,派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能夠為法院審理打架相關的案件提供重要的參考和依據(jù),幫助法院更加全面、準確地了解案件事實,做出公正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jù)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shù)據(jù);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