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 私設電網(wǎng)。在公共場所或人員活動頻繁的區(qū)域私自設置電網(wǎng),這種行為極有可能導致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觸電傷亡,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2. 駕車沖撞人群。駕駛機動車在人群密集的道路、廣場等地方故意沖撞行人,造成多人傷亡和重大財產(chǎn)損失。
3. 破壞礦井通風設備。故意破壞通風設備,可能導致瓦斯積聚、氧氣不足等危險情況,危及眾多礦工的生命。
4. 向人群開槍射擊。使用槍支向人群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威脅到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性質極其惡劣。
5. 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故意向不特定多數(shù)人傳播病原體,引起疫情擴散,危害公共安全。
6.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比如在公共場所制造大規(guī)模的有毒氣體泄漏,或者在高層建筑上故意拋擲重物危及公共安全等。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險方法”的認定,應當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相當?shù)奈kU性和危害性,同時必須是在無法適用其他罪名定罪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此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