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解除合同的具體賠償數(shù)額需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1. 明確解除合同的性質(zhì):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2. 三期工資的補償:懷孕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內(nèi),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還應當支付這三期的工資待遇。孕期工資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產(chǎn)期工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用,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哺乳期工資一般不低于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 生育津貼: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懷孕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支付生育津貼。
4. 其他可能的賠償: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行為給女職工造成了其他損失,比如精神損害等,女職工也可以在合理范圍內(nèi)要求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女職工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應當及時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jù),如勞動合同、工資條、解除通知等,以便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勞動法律法規(guī)在不同地區(qū)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具體的賠償標準和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