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羈押后案件送到檢察院的時間因案件類型和復雜程度而異。
1. 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限通常不超過兩個月。這兩個月是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次日起計算。
2. 如果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那么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3.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guī)定延長兩個月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4. 此外,如果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5.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的規(guī)定,實際案件中可能會因為各種特殊情況導致羈押期限的變化。同時,法律對于羈押期限的規(guī)定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偵查機關超期羈押,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