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認罪的情況下,檢察院可能會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以進一步完善證據。
1.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如果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會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司法公正的原則。不起訴決定意味著案件不會進入審判程序,犯罪嫌疑人不會被起訴和審判。
2. 檢察院也可能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是因為現(xiàn)有證據雖然不足,但通過進一步的偵查工作,有可能獲取到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起訴。補充偵查有法定的期限和次數(shù)限制。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會按照檢察院的要求,重新收集、固定證據,對案件進行更深入的調查。補充偵查結束后,案件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如果補充偵查獲取的證據充分,檢察院可能會決定起訴;如果仍然證據不足,檢察院則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會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證據規(guī)則,確保案件的處理合法、公正、準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并不必然導致案件無法處理,關鍵還是在于證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總之,證據不足不認罪時,檢察院會根據具體的證據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合法、合理的處理方式,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