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查鑒定流程包括提出申請、準備材料、提交材料、審核受理、鑒定實施和獲取結論。
1、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若發(fā)覺傷殘狀況有改變,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滿1年后,可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且需闡明理由并附上相關證據(jù)。
2、準備材料時,要備好工傷認定決定書、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的原件與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以及依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guī)定復印或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還有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若涉及用人單位,需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3、審核受理階段,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會仔細核查材料,若材料完備且合規(guī),便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若材料缺失或不符要求,則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所有材料。
4、委員會受理后會從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祀S機抽選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出具鑒定意見,必要時會委托有資質的醫(yī)療機構輔助診斷。
5、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jù)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確定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此復查鑒定結論即為最終定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qū)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可能會有所差異,在進行工傷復查鑒定時,應按照當?shù)氐囊?guī)定和要求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