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持刀傷人致輕微傷的,一般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持刀傷人這一情節(jié)會加重其行為的惡劣程度。
2.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構成尋釁滋事罪且造成輕微傷的情況,判刑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作案手段、是否有前科、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
3.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那么在量刑上可能會相對較輕,有可能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4.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多次尋釁滋事的前科,或者作案手段特別惡劣,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那么判刑可能會接近五年有期徒刑。
5. 法院還會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結合具體案件的證據和事實,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總之,尋釁滋事持刀傷人致輕微傷的判刑結果并非固定不變,而是會根據各種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和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