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和定金在性質、作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
1. 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而保證金并非法定的擔保方式,更多是在交易中作為一種履約保證的形式存在。
2. 設定方式不同。定金多由合同雙方約定,數額不超主合同標的額20%。保證金設定較靈活,雙方可自約數額與交付方式等。
3. 作用不同。定金用于保合同訂立、生效與履行。付定金方違約無權索回,收定金方違約需雙倍返還。保證金主為保合同履行中如質量、工期等事項。
4. 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在違約時會產生定金罰則,即上述的雙倍返還或定金沒收。而保證金在違約時,具體的處理方式取決于雙方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5. 歸屬不同。定金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如果沒有違約情況,定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保證金在合同履行完畢后,一般應當按照約定退還。
6. 適用范圍不同。定金在各類合同中都可能被運用。保證金則更多常見于一些特定的交易或領域,如建筑工程、租賃等。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當事人應當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和需求,明確約定所采用的是定金還是保證金,并清晰規(guī)定其相關的權利義務和處理方式,以避免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