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等情況下,勞動者可能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例如,勞動者入職后,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其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在符合條件的時間段內(nèi),勞動者就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這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2、合同期滿未續(xù)簽。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但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比如,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工作了兩個月,用人單位都沒有續(xù)簽合同,那么這兩個月勞動者有權利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3、違法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像勞動者在符合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等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用人單位卻拒絕訂立,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