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有轉賬記錄是可以的。但需注意,電子數(shù)據(jù)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1、證據(jù)有效性:轉賬記錄屬于電子數(shù)據(jù),能證明經濟往來。但要證明借貸關系,需確保記錄真實、合法,并能反映借款事實。
2、輔助證據(jù):僅有轉賬記錄不足以充分證明借貸關系,建議收集借款合同、收據(jù)、借據(jù)等材料。如轉賬備注“借款”并滿足合同訂立條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后果:借錢不還,債務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逾期利息等。財產可能被查封、凍結,甚至強制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
4、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轉賬記錄可作為借款證據(jù),但需結合其他材料確保充分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