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guī)定,只要有購房人的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簽購房合同即為有效。購房合同由朋友代簽,若已依法委托授權或事后追認,則有效;否則,無效。
購房合同通常需要購房人親自簽字確認,這是公民的權利。然而,在特殊情況下,購房人無法親自簽字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年公民作為代理人進行簽名和捺印。
如果購房人沒有書面委托,但事后對代簽行為進行了追認,該合同也具備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購房人既未委托也未追認,朋友代簽的購房合同則是無效的。
因此,購房合同由朋友代簽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書面委托或事后追認。在涉及購房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時,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