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qū)徱话悴豢芍貜蜕暾?,但在特定情況下,如原措施不當或新因素導致需變更強制措施,經(jīng)嚴格審批后可重新考慮。
取保候?qū)徸鳛橐豁椥淌滤痉ㄖ贫龋荚诖_保刑事訴訟活動有序進行,同時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同一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只能辦理一次取保候?qū)?,不允許重復申請。
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原有的取保候?qū)彺胧﹫?zhí)行不當,或者因新的因素導致有必要改變強制措施時,經(jīng)過嚴謹?shù)膶徟鞒?,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可能重新考慮對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取保候?qū)?。這種重新考慮并非隨意進行,而是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逃避追究的可能性等多方面的綜合考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qū)徠陂g,被取保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如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等。違反這些規(guī)定可能導致取保候?qū)彵怀蜂N,甚至面臨更嚴厲的強制措施。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取保候?qū)徍蟛豢稍俅紊暾?,但在特定條件下,經(jīng)過嚴格審批后有可能重新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