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借款人失蹤時,債權人可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還錢:
1、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可向債務人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債款。法院在債務人無法聯(lián)系的情況下,可缺席判決,并拍賣其財產以清償債務。
2、申請宣告借款人失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借款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債權人作為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宣告后,法院將指定財產代管人,代管人需從失蹤人財產中支付所欠債務。
3、委托律師或催收公司:債權人可委托專業(yè)律師或催收公司處理債務追討事宜。這些機構能提供合法的催款方式,但需注意費用問題。
在追討過程中,債權人需準備充分的證據,如借據、借貸合同、交易記錄等,以證明債務關系的存在。同時,需關注訴訟時效,確保在有效期內提起訴訟。若借款人失蹤超過訴訟時效,則可能面臨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借款人失蹤后,債權人應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