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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可以關多少時間
根據案件的性質不同,看守所最長關押的時間分為5種:
1、一般情況期限為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關押期限為3個月;
3、對于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5個月;
4、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7個月;
5、特殊原因,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關押期限可以無限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批捕處職責包括什么
檢察院批捕職能規(guī)定是公安機關提起批準逮捕申請,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如果刑事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fā)放《逮捕證》;
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后,必須立刻放人。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xù);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后,繼續(xù)偵查;
(四)具有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fā)給釋放證明。
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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