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進行真實性、合法性證明的活動。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法律并未強制要求婚前財產必須公證,但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增強了其法律效力。在特定條件下,婚前財產公證內容可以變更或撤銷,但需雙方協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條件。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需準備身份證明、協議書、產權證明等材料,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機構將依法對協議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后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并加蓋公證機構印章。
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