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公長期居住在國外且不愿或不能回國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通過訴訟途徑在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具體步驟如下:
1.準備材料:需要準備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等基本材料。同時,由于對方在國外,還需準備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如通信記錄、分居證明等。
2.委托代理:可以委托國內的親屬、朋友或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并簽署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3.提起訴訟:向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在訴狀中詳細陳述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和理由。
4.法院審理:法院受理案件后,會依法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將依法判決離婚。
5.領取法律文書:判決生效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正式解除婚姻關系。
具體法律程序可能因地區(qū)及案件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取具體指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