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37天。
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4天,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計算。在這14天內(nèi),偵查機關需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nèi)。若證據(jù)不足,將進行釋放或取保候審。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長至37天。其中,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三日內(nèi)需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至四日,對于上述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最長可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檢察院的7天核準時間,因此最長可達37天。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若37天內(nèi)未能批準逮捕,則必須解除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