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是否仍有廉租房的居住權,主要取決于是否符合當?shù)亓夥康淖赓U條件。
廉租房是政府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經(jīng)濟適用房,其租賃條件通常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因素。
1. 離婚后,個人或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條件仍符合當?shù)厣暾埩夥康囊?guī)定,仍可申請并租用廉租房。
2. 若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共同租用廉租房,則需在離婚后協(xié)商或分割廉租房的居住權。
3. 廉租房的居住權不是所有權,不能隨意買賣或轉讓。即使通過協(xié)商或訴訟獲得了廉租房的居住權,也只能按照政策規(guī)定出租,不能違反有關規(guī)定。
4. 在某些情況下,住房管理部門或法院可能會介入,決定誰有權在離婚后繼續(xù)租用廉租房。這通常涉及到對夫妻及其子女生活需要和條件的綜合評估。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四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
對不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