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欠錢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有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是三個月;對一審不服需要上訴的,二審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1.審理程序與期限:
欠錢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可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一審不服可上訴,二審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可經院長批準延長六個月,再次延長需上級法院批準。
2.拒不執(zhí)行判決處罰:
對于法院判決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的,情節(jié)嚴重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