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遺囑見證人應當尋找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不得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
所謂遺囑見證人,一般是受遺囑人邀請,幫助證明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遺囑見證人的角色是受遺囑人的委托,協(xié)助證明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真實有效的。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下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得到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同意。同時,遺囑在遺囑人去世后才能生效,確保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進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