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在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后,當事人無需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根據我國的《婚姻法》,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和離婚證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它們都能依法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在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后,當事人無需再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橐龅怯洐C關也不會為已經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再次辦理離婚登記。
在處理結婚登記、戶籍登記等事務時,夫妻一方若已通過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可以使用法院出具的生效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作為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