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可能獲得的賠償包括雙倍工資差額等,具體賠償需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
1. 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員工簽訂合同,那么員工有權主張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2. 員工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比如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招聘登記表、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3. 確定賠償金額時,通常是以員工的月工資為基礎進行計算。計算的期限從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實際訂立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止,但最長不超過 11 個月。
4. 若因用人單位未給合同導致員工遭受其他損失,比如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無法獲得相關福利等,員工也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
5. 在主張賠償時,員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對于此類情況的處理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具體的賠償標準和方式應以當地的法律法規(guī)和實際情況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