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 主刑包括:管制,即對罪犯不予關押卻限制一定自由并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勞動改造,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剝奪人身自由并勞動改造,期限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且強制勞動改造;死刑,作為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嚴厲刑罰,僅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者,對應判死刑但非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2. 刑罰的附加刑有以下幾種: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沒收財產(chǎn)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刑罰方法,驅(qū)逐出境則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
刑事責任的確定和適用需要依據(jù)刑法的具體規(guī)定和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遵循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基本原則,確保刑罰的公正和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chǎn)。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