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離婚,即協議離婚,雙方如果可以協商好離婚事宜,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xù),流程如下:
1、申請離婚。
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2、初審。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zhí)單》。
3、離婚冷靜期。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發(fā)證。
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橐龅怯洐C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guī)范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到了,對方又不去了,如果還想離婚的話需要可重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