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果一方不到場,通常無法辦理協(xié)議離婚,但在特定條件下可通過訴訟離婚。
協(xié)議離婚的話,要求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缺一方到場,登記機關不會受理。畢竟協(xié)議離婚需雙方就離婚意愿、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以及債務處理等達成一致,且親自簽字確認才行。
要是一方堅決不來,另一方可選擇訴訟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向被告送達傳票等法律文書,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決。不過需留意,離婚案件即便有訴訟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外,正常仍應出庭,確實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要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院判決離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在一方不到庭時,原告得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感情破裂,像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情形。
另外,若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受理,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公告期滿被告仍未現(xiàn)身的,法院也能夠缺席判決,以此保障離婚訴訟在特殊情況下仍能依法依規(guī)進行。
總之,在一方不到場的情況下,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離婚方式,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