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打工老板不給錢且沒有簽合同的情況,可以通過收集工作相關證據、與老板協(xié)商、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等方式來解決。
1. 收集證據: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的考勤記錄、工作成果、與工作相關的郵件和聊天記錄、工資條、證人證言等,以證明與老板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以及工作的事實和應得的報酬。
2. 與老板協(xié)商:嘗試與老板進行理性、平和的溝通,說明工作付出和應得的工資,看是否能夠通過協(xié)商解決問題。
3. 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如果協(xié)商無果,可以向當地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投訴。勞動監(jiān)察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
4. 申請勞動仲裁:準備好相關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仲裁委員會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裁決。
5. 向法院起訴:如果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或者用人單位拒不執(zhí)行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面對這種情況時,要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維權過程中能夠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訴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