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罰會根據具體的犯罪行為、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因素來確定,刑罰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1. 情節(jié)輕微的案件,如小規(guī)模失火或交通肇事,刑罰較輕,可能為管制、拘役或短期徒刑。
2. 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案件,刑罰嚴厲,可能無期徒刑或死刑。
3. 法院判決時考慮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及犯罪人主觀惡性、認罪態(tài)度、自首立功等,有自首、立功或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的,可能從輕處罰。
4. 特定情形下,如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屬加重情節(jié),會加重刑罰。
總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罰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綜合各種因素進行權衡和判定,以確保刑罰的公正和合理,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和法律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