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定罪需要綜合考慮具體的案件情況,一般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對于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情況,需要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看其是否具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即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等。如果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且事出有因,可能不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在客觀方面,要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和情節(jié)。比如,是否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會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犯罪動機、犯罪對象、犯罪手段、損害結果等因素。如果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一旦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定罪量刑過程中,還會考慮行為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總之,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定罪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判斷過程,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考量,以確保準確適用法律,實現(xiàn)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